13年后被撞少女又获赔偿
http://www.0537car.com 2008-1-12 15:47:47  浏览:
      13年前,13岁的小丽(化名)在一次车祸中被撞成重伤,虽然事后肇事者赔偿小丽27万余元,但十多年来,小丽为缓解伤痛及防止病情发展,一直在进行治疗,后续治疗费已超出原来的赔偿数额。为此,小丽将肇事方诉至法院,要求追加各种费用,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近日,邹城法院一审判决肇事方赔偿小丽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各种费用合计24万余元。
  1995年10月17日,邹城市某煤矿的一辆轿车在行驶途中将小丽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小丽获赔各种费用27万余元。但此后小丽为缓解伤痛及防止肌肉萎缩引起功能退化,先后到多家医疗机构检查治疗,花去医疗费4万多元,超出原来已支付的今后医疗费3万元。同时,医院诊断小丽在今后的生活中需要长期使用轮椅和长下肢支具。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肇事方与受害方虽就有关经济赔偿费用达成协议,但当时确定的继续治疗费用,只是对可能发生的继续治疗费用的估算,并不妨碍受害人在花费超过该数额时主张权利;同时法院特别指出,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一刚满13岁的花季少女,事故的发生,造成受害人一级伤残,大小便失禁,需终生依靠轮椅和长下肢支具及亲人的照顾生活,再也无法和同龄人一样幸福地生活,受害人在精神上承受着极大的痛苦。其要求精神赔偿,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邹城某煤矿赔偿小丽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种费用19万余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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